为提高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掌握的依照本规定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二、我局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应当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是信息公开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三、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纪检监察小组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检查。
四、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五、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级要求必须公开的信息。
(二)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主要职责及人员分工。
(三)办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告、通知等。
(四)具体办事制度、办法、要求、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及收费依据、标准和有关办理结果。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六、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密信息(具体内容、范围见我局《计算机信息保密规定》);
(二)依法受保护的企业商业秘密;
(三)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信息和执法活动中的涉密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七、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一条和我局《计算机信息保密规定》的规定确定其性质后,再予以保密或者公开。
八、各科室应当保证其所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新。新出台的面向社会和企业服务的政策、规定和稽查信息等均应在出台的五个工作日内上网。
九、公开权利人有权向我局申请公开未在第五条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除非该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内容。我局应当依照申请向公开权利人公开。
公开权利人根据本规定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填写《泰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者口头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的,办公室应当代替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十、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对于退回申请,应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规定第五条我局通过网站等方式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属于应公开政府信息范围而我局还未公开的,应进行公开,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者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将可以公开的部分向申请人公开,并出具《部分公开告知书》。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能公开范围信息的,应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我局掌握的信息,应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如信息不存在,应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十一、收到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遇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公开义务人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十三、公开权利人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要求更改。局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与公开权利人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公开义务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
十五、依据本规定答复申请人不予提供或者不予更改的,还应当说明救济途径。
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小组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对违反规定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