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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 置:申办零售药店指南

(一)申办条件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从业人员: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职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城区零售药店须配备2名以上药学技术人员,乡镇以下药店不少于1名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
(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经验。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2)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十年内无从事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同时不
得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文件,否则五年内不得受理其申请。
  3、经营场所: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设在城区的零售药
店实际营业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乡镇以下的不少于40平方米。
(二)申请立项资料目录:
  1、申办零售药店的请求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人员花名册(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原工作单位、与原工作单位关系、工作岗位)。
  4、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健康体检证明、十年内未生产、经营假劣药品
的情况说明。
  5、拟聘药学技术人员及直接接触药品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书、健康证明、聘用协议。
  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7、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
  8、药店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布局示意图。
  9、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
  说明: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与原件一道报送泰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药监局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