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处罚依据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行政处罚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及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等有关行政规章。
(二) 处罚程序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为:受理、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 案件受理及稽查
(1) 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督和检验中发现,群众举报和投诉、上级交办和下级报请的案件,及时受理登记和批办。
(2) 初步稽查,对有可靠的事实依据和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以及危害后果的案件,在7个工作日内报请立案。
(3) 案件稽查应2人以上,亮证执法,着装整齐,文明用语,告知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 案件讨论及定性
(1)案件调查终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讨论、合议,重大案件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依法提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及移送的意见、报局领导。
(2)对需行政处罚的,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相对人认定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3、行政处罚的决定
(1)给予警告、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简单程序,稽查人员可当场做出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局领导。
(2)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3)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注册证、20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收到行政相对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行政相对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听证结束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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